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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若外勞逃跑後,已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備外勞逃跑即可不需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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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依規定繳交就業安定費。
2.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3.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4.未依規定替所聘之外國人辦理體檢。
5.經查獲其申請文件有不實者。
6.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
7.私下轉換所聘僱之外國人。
8.被監護人往生,而不具其它聘僱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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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工作滿一年則有七天特休,外勞可選擇在台或是回自己國家休假,
如果外勞要返國渡假,一切相關費用(機票費、接送機費)則外勞要自行負擔,但在外勞出境前,必須先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境證明,否則無法再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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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要先到警察局繳納罰款,未繳納前是無法離境的(持工作簽證者離台時須繳驗居留證),繳完罰款後限期離境。另外;居留證過期的罰款,是依照過期之期間累計,所以過期越久,罰款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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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基本薪資為15,840元,每7天包含一天假日,若女傭不休假,須給予加班費一天528元,雇主還須負擔「就業安定費」每個月2,000元(若為幫傭資格申請則為每個月5,000元),「健保費」每個月雇主負擔9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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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屆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且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者,雇主可於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 六個月屆滿後六個月內得申請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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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若要指派外傭至醫院(附設之安養中心或安養院照顧被看護者),則須事先經過勞委會報備許可。但外籍看護工至醫院(附設之安養中心)或安養院看護以一次兩個月,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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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幫傭/看護工是違反就業服務法。根據規定,所有外籍幫傭/看護工均只限服務勞委會核准之雇主。任何其他形式的兼職,不論時間長短,或是否已取得雇主同意,均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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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委會規定,雇主須通知仲介公司立即停辦海外申聘作業,並向勞委會通報撤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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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僱傭契約』有關休假規定,並無規定外籍幫傭看護工休假日一定要為假日,雇主可自行斟酌指定外籍幫傭看護工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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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規定外籍勞工工作滿一年可享七天年假,但因外籍幫傭/看護工是與雇主共同居住,應配合雇主之作息時間,一般來說;上午八點到晚上八點返家,較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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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幫傭只能在雇主家中執行工作,而不能替雇主以外的人工作。若雇主違反規定,將會被處新台幣15萬以上~75萬以下罰款,並廢止其招募許可之一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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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勞的雇主不是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因此即使外勞簽具委託書,也不得協助保管或代扣,若違反規定的雇主,得依就業服務法處以新台幣6~30萬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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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或財物,因此雇主是無權強迫外勞將護照交出,代為保管的。
但如外勞怕護照遺失,可委託雇主代為保管護照,但需簽署委託書,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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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工人雖然假期結束,尚未返台工作,不能因為假期結束沒能回台灣工作,而馬上向勞委會提出遞補申請,而必須等到重出入境的有效日期過後,才能向勞委會提出補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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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為申請看護工是以受照顧者為主,只要有受照顧的條件,都可以依相關法令提出申請,所以同一個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照顧不同的病人,但同一個病人則不可以給不同申請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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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入境後三日內需做初次健康檢查;之後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期間內,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自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衛生局辦理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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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雇主將於14日內,將所聘僱的外國人辦理出境。
1. 聘僱許可經撤銷或聘僱的外國人辦理出境。
2. 外國人依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健康檢查者。
3. 外國人健檢合格,但雇主未依期限辦理核備 ,而取得不予核備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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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若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外國人將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令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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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經申請聘僱許可即在國內從事工作,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外國人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令出境,聘請未經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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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照顧人死亡,即視同外籍看護工工作期滿,應於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辦理後續事宜。若有其他符合親等資格以及申請條件之被照顧人,也可變更被看護人將外籍看護工留下,或是辦理外勞轉出。轉出期限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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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何國勞工,其個性有好有壞,雇主應當以包容、體諒去對待你的雇傭、看護、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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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病症暨失能診斷証明書(一份三張)。
2. 受照顧人2吋照片(最近三個月)一張。
3. 申請人之身份証正本(如關係人者需帶關係人之身份証正本)。
4. 受照顧人之身份証正本。
5. 基本資料傳遞單一份。
6. 健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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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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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父子、母子、祖孫)。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叔叔、伯父、姑姑、阿姨、舅舅)。
四、一親等之姻親(公公、婆婆、岳父、岳母)。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六、被看護者在台無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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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照顧人到醫院一定要坐輪椅
2. 一定要找經常看診之醫生
3. 醫生証明書,受照顧人一定是24小時需要人照顧,巴氏量表分數逾35分(不含者),需醫生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為需24小時照顧之專業原因
4. 基本傳遞單、失能診斷証明書,一定要寫通訊電話、行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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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首先可以勸戒外籍幫傭/看護工,下次切勿再犯。若外籍幫傭再犯,雇主可給予書面警告,並且要地簽下警告書承認自己的過犯。若仍然無效,遣返似乎是唯一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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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將先進行了解其不適任的原因,並予以輔導溝通,若經三次輔導協調後,外籍幫傭仍無法繼續勝任工作,則依政府規定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後,本公司可為您辦理遞補新的外籍幫傭,外籍幫傭/看護工若在台工作未滿180天,則其衍生費用無需由雇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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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幫傭及外籍看護工以工作內容及雇主申聘之資格而定。
外籍幫傭以照顧幼兒、年邁老人家及料理一般家務為主,雇主同一戶籍中須有六歲以下或七十五歲之直系親屬,其年齡點數累計達16點(含)以上,或有三歲以下之三胞胎者。
外籍看護工為照顧具嚴重疾病需專人看護之家屬及其衍生家務為主。雇主之三等親中有罹患嚴重慢性病且經合格之醫療院所取得專用診斷書者即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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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女傭服從度高,能吃苦,近幾年來深受台灣、香港、新加坡等華人國家雇主之青睞,其教育程度普遍為中小學,信奉回教,回教教義覺得豬不乾淨,因此印尼女傭不吃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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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女傭聰明、教育程度高、英文可溝通及學習能力較佳,曾是七、八年前台灣雇主的首選。但也由於教育程度高,所以自我意識較強,常跟雇主計較週日休假,並且常以向政府部門申訴來維護自我權益,因此近年來,台灣雇主聘僱菲傭之意願逐年降低。菲傭在中文學習效果速度上及耐心方面都較弱,因此照顧老人、病人為主的看護工作,較不適合申聘菲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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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經許可而遭撤銷或許可失效仍從事工作者、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受聘僱於許可以外之雇主等,均為非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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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欲將原家庭幫傭改為家庭看護工,需先自行至勞委會辦理外勞工作類別變更,等變更函拿到後,方可申請重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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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請雇主填寫一份切結書,切結書沒有制定格式,內容說明原因及需有1.傳遞單上申請人(王大明)的名字及身分證字號)2.原申請人(雇主王大安)的名字及身分證字 3.雙方須簽名及蓋章並壓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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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影響,須請雇主將戶口名簿正本帶至戶政事務所更新,再附上更正後的戶口名簿影本;若雇主很急,可請雇主至就近區公所申請戶籍謄本,只要持本人身分證正本即可申請,但戶籍謄本需附上正本(二個月內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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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請雇主重新開診斷書(效期只有60天)及經過長照推薦才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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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年齡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2.累計點數滿16點者。
3.雇主需至外國人工作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才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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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外勞:是指符合聘僱資格且取得勞委會招募許可函的雇主,可到「公立就業服務站」去接續其他雇主所轉出的外勞;惟該外勞的工作期限將是用三年(工作兩年可展延一年)扣除她為前雇主工作的時間後所剩餘的期限。
遞補外勞:是指外勞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離境,雇主可提出申請遞補,所遞補外勞之聘僱許可期限以補滿前外勞之三年的總聘僱許可期長為限。
兩者的差別在於承接外勞的雇主並未自國外引進任何的外籍勞工而是直接在台灣承接別的雇主轉出的勞工;遞補外勞的雇主則是將之前引進的外籍勞工予以解約出境(注意:如果轉出外勞則視為放棄聘僱名額)後,再引進或承接新的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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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招募:雇主在向勞委會提出外勞招募許可時,尚無外勞人選或與該人選無聘僱關係的情況,皆稱為「初次招募」
重新招募:若雇主在向勞委會提出外勞招募許可時,已有外勞人選,且與該人選正有聘僱關係的情況者,則稱為「重新招募」。
「重新招募」必須在聘僱合約到期前四個月才可以開始辦理。
| 範例1: |
雇主王先生有資格向勞委會申請一名外籍看護工,但他沒有任何外勞人選,此種情況就稱為「初次招募」。 |
| 範例2: |
雇主陳太太有資格向勞委會申請一名外籍幫傭,且外勞人選為正在家中服務的外勞阿美,此種情況則稱為「重新招募」。 |
「初次招募」與「重新招募」兩者的申請資格相同,皆需符合勞委會的相關規定,但所需準備的相關文件則略有不同,請各位雇主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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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照顧人死亡,即視同外籍看護工工作期滿,應於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辦理後續事宜。若有其他符合親等資格以及申請條件之被照顧人,也可變更被看護人將外籍看護工留下,或是辦理外勞轉出。轉出期限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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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護照到期日]比[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到期日短]時,警局發的居留證只會發到護照到期日止,若未能在期限內展延護照期限,則外籍勞工必須在護照到期日(也就是居留證到期日)前離境,而被迫提早解約。
處理方式:
1.在護照到期前的規定期限內於台灣辦理護照展延,並辦理居留證展延。
2.在護照到期前讓外籍勞工返回自己的國家休假並辦理新護照,但須在護照到期日前帶新護照回台,始可繼續工作。
辦理時機:
到期日之前六個月~二個月內始可辦理,並直接辦理一本新護照,辦妥後須儘速在居留證到期前完成居留證到期日之異動,及向勞委會申請異動(變更)聘僱許可之護照號碼及護照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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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薪資15840元
2.健保費 :943元(健保局二個月寄一次繳款單)
3.就業安定費:家庭幫傭5000元,家庭看護工2000元(勞委會三個月寄一次繳款單)
4.加班費:1天528元(星期日有上班需給付)
5.意外險保費(因家庭類的外傭沒有勞保,所以依據勞動契約,雇主需另外替外傭投保意外險)
6.年假:1天528元(外傭做滿一年,第二年就有7天年假,做滿三年合計共14天,如果外傭都沒休假則需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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