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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法對照表
       昨       三       讀        條        文   .
     項    目     .
    現         行         規           定    .
勞工每7日中,至少1天例休,1天休息日     周 休 2 日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
˙前2小時加發1又1/3

˙第3小時起加發1又2/3

˙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

休息日加班費 ˙前2小時每小時加發1/3

˙第3小時起每小時加發2/3

每年12天  國  定  假  日 .
每年19天
輪班的勞工,要有至少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授權行政院另訂施行日期 明訂輪班勞工

換班休息時間

輪班勞工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休息時間
增列

˙僱主若因遭檢舉將勞工解僱、調職等,將屬無效

˙若勞工舉發僱主違法,勞政機關應於60天內以書面回報處裡情況,並應嚴守申訴人身分;若有洩密,將追究洩密公務員行政責任

吹  哨  條  款
勞工檢舉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僱主不得因此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僱主若未依法給特休、讓勞工超時工作,罰2到100萬元。並授權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最高150萬元

   罰          則
僱主若未依法給特休、讓勞工超時工作,罰2到30萬元
《勞動基準法》修法前後勞工權益比較
修法條文 修法前 修法後
第24條-

休息日

加班費

前2小時: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1/3以上

第三小時起: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2/3以上

 

按實際加班時間計算

前2小時: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再加給1又1/3以上

第三小時起: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再加給1又2/3以上

4小時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內,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內,以12小時計

第34條-

輪班換班

休息時間

適當休息時間 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
第36條-

周休二日

每7日應有1日例假 每7日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
第37條-

國定假日

勞工與公務人員不一致 回歸內政部規定全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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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555-88-599 # 118 周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