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營造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營造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