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違反就業歧視最高可罰150萬元基於其他法規任用規範非屬中高齡歧視

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9 年12 月4日正式施行,其中訂有「禁止年齡歧視」專章,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歧視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以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呼籲,雇主需摒棄年齡歧視成見,友善運用中高齡人力;不過專法中也明定,如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而對年齡有特定限制,或依其他法規的任用規範,即不屬法令中的中高齡歧視。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目前年滿45歲至65歲的中高齡者,以及超過65歲的高齡者,就業時主要面臨社會刻板印象,如體力及學習力不佳、不好管理等就業年齡歧視問題,且雇主往往忽略其職場優勢,例如穩定性高、實務經驗豐富以及具抗壓性。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就業服務法》第5條原即有針對禁止年齡歧視做明文規定,專法更進一步制定專章保障,規範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和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有直接或間接的差別待遇,包含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以及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另方面,為避免過度限制雇主僱用,專法也明定得合理年齡差別待遇的事由。勞工局說明,例如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而對年齡為特定的限制或規定,像是招募童星;薪資給付方面,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的正當理由;其他如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的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以及依其他法規規定任用或退休年齡所為的限制,如依勞基法第54條規定,雇主得強制年滿65 歲者退休,以及保全業法第10條之1規定,超過70歲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等,即非專法所指的中高齡歧視。

勞工局提醒,雇主招募徵才應依據受僱者的工作能力、工作經驗等指標為僱用標準,禁止將年齡、性別、容貌、種族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

此外,為協助中高齡求職者就業,臺中市首創「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方案」,包括加碼發給企業「僱用獎助獎勵金」、「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及新增對中高齡求職者的「就業獎勵金」,以鼓勵企業提升薪資及穩定進用中高齡勞工,詳情可至臺中市就業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