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放寬勞資會議程序性規定3人以下微型企業個別勞工同意即可

針對25 萬家僅聘勞工3 人以下的微型企業,勞動部放寬勞資會議程序性規定,針對3 人以下企業要實施彈性工時、加班、輪班間隔縮短、例假調移等,原本要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做成書面紀錄,即日起,只要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就視為勞資會議同意。

勞動部111年10月28日核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於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 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工3 人以下企業約有25 萬家事業單位,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在實施彈性工時調整、變更例假日時,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有企業訴願提出,已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但拿不出勞資會議紀錄,因而被處2 萬元罰鍰,勞動部評估後認為放寬勞資會議程序規定,不會影響勞工權益,因而作此解釋。

黃維琛指出,統計自108年至今,有13件就是拿不出勞資會議記錄遭罰2萬至100萬元,遭罰事業單位包括手搖飲店、藥局、部分NGO、顧問公司或文創公司。

黃維琛表示,即日起,3 人以下企業實施彈性工時、加班、輪班間隔縮短、例假調移等,雇主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就算符合召開勞資會議;若是4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仍然需要經勞資會議協議。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若雇主在勞工到職時,可備一份書面資料,敘明勞工是否同意實施彈性工時、加班、輪班間隔縮短、例假調移等,勞工簽名同意即可,若無書面資料,口頭同意也算數;在勞動檢查時,勞檢員也會再與勞工確認是否有同意,包含口頭同意或書面確認;若是勞工、雇主各說各話,就會再依事實釐清,如排班表、加班費是否符合規定等。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 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若勞工人數超過3 人時,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勞資代表人數各為2 人至15 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 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