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舊制有8.4 萬家足額提撥率99.6%
適用勞基法中階技術勞工雇主應提撥舊制退休金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八日臺北報導】年終將至,勞動部提醒,目前有8.4 萬餘家事業
單位仍僱用保有勞退舊制之勞工,雇主依法應於每年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自請退休或
強制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次年3 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
額,雇主未足額提撥者將會處9 萬至45 萬元罰鍰,目前足額提撥率達99.6%。
另外,白領外國人與中階技術勞工所從事工作類別若適用勞動基準法,則有勞退舊制資
格,雇主應為外國人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雇主若無勞退舊制帳戶,則必須在台灣銀
行開立專戶, 同時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謝倩蒨說明,根據統計,截至110 年12 月底,尚有8 萬4,954 家企
業有勞退舊制帳戶,有勞退舊制資格勞工有64.8 萬人,其中只有舊制勞退的勞工有18.3 萬
人,另46.5 萬人是保有舊制勞退但已轉勞退新制,足額提撥率達99.6%,僅剩300 多家企業尚在輔導催繳。
根據111 年9 月底資料,各縣市查核事業單位依法提撥勞退準備金情形,未足額提撥企業
被處罰有15 家,依法可處9 萬元至45 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另有
3 家雇主未依法每月提繳勞退舊制2%至15%,依法被處2 萬元至30 萬元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雖已於94年7 月1 日施行,惟事業單位內如仍有選擇適
用勞退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且尚未結清之勞工,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要件
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 條所定標準,給付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
謝倩蒨指出,企業如有僱用具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依法雇主除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3 條規定按月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外,尚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 條第2
項規定,於每年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給付次一年度預估成就自請退
休要件之一(即:工作15 年以上年滿55 歲、工作25 年以上、工作10 年以上年滿60 歲)或強制退休要件(年滿65 歲)之勞工,其依《勞動基準法》第55 條標準計算之退休金數額。如有不足,雇主應於次年度3 月底前一次提撥補足差額;補提差額之繳款單,事業單位可至臺灣銀行網站列印「補提差額」繳款單,並於繳存年度填寫「111 年」,至代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兆豐銀行、合作金庫、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高雄銀行、臺灣中小企銀及台北富邦銀行)進行繳納。
勞動部呼籲,112 年即將開始,事業單位可使用勞動部建置之試算軟體
(https://calc.mol.gov.tw/pension/labor_priority.asp
x),先行進行估算下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金額及專戶餘額情形,並於112
年3 月底前依法補足差額,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