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失聯不算逃逸?什麼才叫「逃逸」?立委陳瑩驚呼太離譜

立法院衞生環境委員會17日進行勞動部業務報告,立法委員陳瑩質詢勞動力發展署107年所做的解釋令發現,原來外勞逃逸人數屢創新高,那麼驚人的數據,背後竟然還有可怕的黑數未加入,因為勞動部竟認定「失聯不算逃逸」,這是創造黑數的漏洞,此舉恐危害國家社會的安全與法治

就業服務法56條規定,外勞曠職三日且失去聯繫,雇主應通報地方勞動主管機關進行查處。不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竟然在107年6月以ㄧ份解釋令,定義什麼樣的情況「不算失聯」,而且明顯偏向逃逸者及收留的第三人!也因為創造了這個漏洞,讓逃逸外勞有例可循,難怪逃逸外勞有恃無恐,競相逃跑。

這個解釋令清楚地明定,外勞逃跑後只要向勞動部1955專線、安置單位、外國駐外單位聯繫,留下備案紀錄,就不算失聯了!因此,雇主如果依法通報則可能因為「謊報致使公務機關文書登載不實」而揹負刑責;但是如果不通報,又會違反就服法而被裁罰!讓雇主根本無所適從,移民署及警察機關也無從查察。獲利的就是逃逸的外勞跟收容的安置單位!

立委陳瑩表示,這個解釋令根本抵觸了就服法56條的精神!更可笑的是,外勞逃逸三天以後,雇主或安置單位如果無法聯繫或確認是假地址,才應向主管機關通報,否則就不算失聯!如果是安置單位有意協助逃逸者去打工,行政機關來查察時再出現,就可以合法逃逸了!更氣人的是,在整個就服法,所謂的安置單位或第三人,根本沒有任何法定責任,沒有通報或者是給予掩護,協助打工抽佣,完全不用承擔責任,勞動力發展署每個月還要給每個安置的人新台幣15000元的補助。假設一個單位安置10個人,每個人打工再抽佣5000元,ㄧ個月就有20萬元的收入,難怪大家都在搶人安置!

陳瑩指出,每一位外勞的引進,雇主每月都要付出就業安定費及勞健保費用;因為逃逸不失聯的漏洞下,實際享受外勞勞務收益的人,不是付出成本的雇主,反而變成不用承擔責任的安置者!這樣的制度對我們的雇主並不公平,對我們的社會治安與法治,製造了風險!原本逃逸人數每年維持在5萬人,如今已經變成7萬4千人了,如果再加上這些逃逸不失聯的黑數,實際人數根本不敢想像!因此,她要求勞動部在一個禮拜內ㄧ定要提出解決方案,不排除直接廢止這個解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