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事變使勞工加班事後雇主應給適當休息
一般勞工原則休息12 小時輪班勞工則縮短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七日臺北報導】勞動部近日函釋指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遇
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可以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事後應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其中
補給勞工適當休息為「至少應有12 小時休息時間」,不過如為輪班制勞工只要休息11 小
時、如為經公告的指定行業或事業單位,勞工休息8 小時即可再工作。
勞動部111 年11 月15 日函釋,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2 條第4 項後段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
之休息,及同法第34 條第2 項所定輪班換班之休息時間之競合疑義一案。
勞基法第32 條第4 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
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
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
息。」。
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依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4 年函規定,係指該等勞
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12 小時之休息時間。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由於該函釋已超過30 年,近日有縣市政
府來函詢問,勞動基準法曾修正並提及輪班勞工休息時間應至少有11 小時,但因工作特性
或特殊原因,經公告的事業單位或行業,還可以變更休息時間至最短8 小時,恐與此函釋有
扞格。
黃維琛指出,勞基法僅提及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時,可以延長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但事後
應給「適當休息」,未明定要休息多少時間,因此在內政部時期曾函釋指出適當休息至少
要12 小時。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一般勞工休息12 小時是原則,在97 年時台電曾發函詢問延長工時
相關疑義,當時的勞委會曾回函表示,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開始前如已有適當休息,因天
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受命出勤,與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終止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再
繼續工作之情形有別,基於各行業特性,允許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依比例原則給予適當
休息。
黃維琛強調,其比例休息原則,應於事前協調,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需經勞
資會議同意,勞動檢查時,勞檢人員對休息時有所疑義時,雇主即須拿出協議,避免被罰。
黃維琛表示,至於輪班制勞工則可以縮短為至少休息11 小時再工作,若是經公告的行業或
事業單位則可以縮短輪班間隔至8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