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移工相關問題部會未整合移工轉換制度監委要求勞動部檢討改進

監察院報告指出,移工跨業轉換人數增加,家庭看護工流失,衝擊失能者照顧品質,要求勞動部檢討改進。對此勞動部回應表示,為兼顧雇主及移工雙方權益,已積極檢討調整移工轉換制度、改善家庭看護移工薪資、推動擴大喘息和短照服務、辦理補充訓練提升移工照顧技能及鼓勵轉任中階技術人力等措施。

監委鴻義章、王幼玲、紀惠容調查發現,家庭看護移工的工作型態、工作與休息時間與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明顯不同,是與照顧任務不相等的低薪、長工時、無休假等,勞動部未能深究家庭看護移工跨業轉換之根因,而僅以修正「轉換工作準則」增加移工轉換的條件,然此作法無法真正解決家庭照顧人力流失問題;又本次因修法溝通不足,造成爭議不斷,勞動部允應檢討改進。

監委調查指出,衛福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多年來從未進行跨部會整合,致在處理家庭看護移工相關問題時,屢屢「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行政院允宜正視政府政策出現多頭馬車,督導建立可長期運作的長照人力制度,以讓家庭照顧者或家庭看護移工能真正獲得喘息與支持。

另外,基於保障國人就業機會,長久以來我國勞動政策視移工為補充性人力,對於移工於期滿前轉換工作係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僅允許移工在符合就服法第59條所定情形,或合意接續聘僱下得以轉換,民間團體多有應開放移工得自由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倡議。移工自由轉換將最直接衝擊需要24小時照護的重度失能被照顧者之照顧品質,基此,衛福部、勞動部允應透過調查分析,盤點家庭看護移工實際從事工作內容,積極研議除了現行「一對一照顧模式」、「與被照顧者家庭同住」模式下,有否其他多元照顧模式,能夠兼顧被照顧者家庭與家庭看護移工權益之人力運用方式。

勞動部說明,自111年8月10日起,已調整家事移工由每月薪資1.7萬調高至2萬元。同時提供弱勢家庭及一般家庭雇主薪資補貼,減少家庭經濟負擔。家庭看護工雖然目前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工時、休息和休假等勞動條件權益仍必須載明於勞動契約,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

勞動部指出,為兼顧家庭看護移工休假權利及被照顧者的服務需要,勞動部與衛福部自112年元月起共同推動「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計畫」,聘有家庭看護移工的雇主,可以透過當地政府長照管理中心評估長照失能等級後提出申請,在家庭看護移工休假時,提供失能者良好的替代照顧,短照服務加上擴大喘息服務,兩者合計每年最長可使用52日。

勞動部說,已與衛福部合作長照接軌機制,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應先至當地政府長照管理中心,優先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法成功媒合始得申請聘僱移工,並已在申請流程中,持續加強宣導及建議雇主優先使用長照2.0服務。勞動部後續將持續與衛福部跨部會合作,檢討改善照顧人力制度,維護家庭雇主及看護移工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