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相關法規修正照服業就業獎勵雇主與勞工資格

勞動部日前公告修正「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配合相關法規修正,修正雇主與勞工適用資格,另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制定,將要點原規定「職業災害保險」之文字,修正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為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照顧服務工作,勞動部表示,針對照顧服務產業如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審查標準第15 條規定的機構,以及提供喘息服務巷弄長照站等,聘僱失業勞工具備長照服務員資格等,每月薪資達基本工資以上,並依法參加就業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該等勞工就可領到就業獎勵金18 個月共10.8 萬元。

根據統計,111 年截至9 月底,推介失業勞工到照護服務業有9,731 人,穩定就業領到津貼有7,714 人。

勞動部說明,111 年10 月25 日公告修正「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配合相關法規,修正雇主定義,其中配合勞動部於111 年4 月29 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將原第20 條條文規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雇主資格條件,變更條次為第15 條,因此修正雇主條件之一的第2 點第1 項第2 款之外國人審查標準條次文字。

另配合衛福部於111 年9 月2 日修正發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依據該辦法修正條文第2 條第2 項附件1,明定照顧服務員之應具資格,配合前開辦法修正,修正本要點第3 點第2 項第3 款文字,並增列第4款「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者,為本要點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