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隔離假雇主應准假且不得扣發全勤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六月廿二日臺北報導】近期有勞工詢問,同住家屬因確診新冠肺炎
需要居家隔離,因生活不能自理需由勞工親自照顧時該如何請假。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
示,如同住家屬確診,同住的勞工前3 日為居家隔離,後4 日為自主防疫。前3 日家屬
居家隔離期間,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勞
工得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給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
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如勞工未領薪資,可申請防疫補償。
至於後4 日自主防疫期間,勞工仍有親自照顧需求者,可依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規定
申請「防疫照顧假」,亦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或可依勞工請假規則
請事假,或排定特別休假;若可實施居家、遠距辦公者,亦可勞資雙方協商實施。
勞動局長陳信瑜補充,勞工可提供同住家屬的健保快易通APP、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
明顯示隔離期間等資料,向雇主請假,避免爭議。事業單位如因勞工請「防疫隔離假」
扣發全勤獎金,將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 條規定,違者可處2 萬元至100 萬元罰鍰,並
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