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給付薪資不得違反全額給付原則
以時計薪工讀生超過8 小時須給加班費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廿八日臺北報導】暑假適逢打工的旺季,台北市政府勞
動局提醒,打工族大多以時薪制為主,依照現行的基本工資,時薪不得低於每小時
新台幣168 元,以日計薪的勞工,日薪應該不得低於每小時168 元乘以單日工作時
數,雇主支付薪資時應特別留意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須遵守定期、全額給付的原
則。
許多雇主都誤認為以時計薪的工讀生不用給加班費,勞動局強調,依勞動基準法
的規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 小時,如果工作超過8 小時,就屬於加班,雇主仍須以勞
基法第24 條第1 項計算加班費。如果雇主沒有依法給付加班費,恐會被處以2 萬到
100 萬以下的罰鍰。
勞動局舉例,勞工如一天工作10 小時,約定工資每小時170 元,則當天的薪資計算
方式應為(170 元×8 小時)+(170 元× 4/3 × 2小時),共計1,814 元,如果一天工作12 小
時,則當天的薪資計算方式應為(170 元× 8小時)+(170 元× 4/3 × 2 小時)+(170 元× 5/3
× 2 小時),共計2,380 元。
勞動局再次提醒,依照勞基法第21 條規定,雇主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同
法第22 條及第23 條也明定,工資須一次全額給付給勞工且應定期給付,一旦違反上
述規定,將依第79 條處最高100 萬元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
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因此雇主應注意薪水有沒有按時
付,有沒有一次付清,最重要的是有沒有符合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