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起移工入國健檢應於3 日內完成
管制措施鬆綁辦理時程回歸既有規範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廿八日臺北報導】國內疫情已脫離高峰期,加上疫苗涵蓋
率高且入境檢疫已採行「0+7」,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近期發函通知各縣市衛生局以及
外國人指定健檢醫院,自12 月1 日起恢復受聘僱外國人入國3 日內健檢時程。
自10 月13 日起,「0+7」邊境檢疫措施上路,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採7 天自主
防疫,移工入境防疫措施也跟著調整,符合一定條件下,自主防疫期間快篩陰性即可正
常工作。
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表示,依規定自主防疫期間的非緊急醫療行為或檢查應延後,
因此目前移工入國健檢是在完成7 天自主防疫後,也就是入境第8天安排,此次先就移
工的部分做放寬,自12 月起回歸既有的規範。
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為及時掌握移工於母國可能感染肺結核等傳染病,恢復其依法
辦法入國3 日健檢時程,能夠及早發現治療,除可減少重症高風險受照顧者遭受感
染,亦可避免後續因疫情擴散,造成國內防疫與醫療量能負擔。
指揮中心並請勞動部加強向雇主及外國人宣導,境外如有身體不適,應於當地及時就
醫診察及獲得妥適照護;境外篩檢陽性者,自採檢日起5 日內暫緩搭機。入境前14 日內
有疑似COVID-19 症狀者,入境時應主動通報檢疫人員,並配合於國際港埠唾液採檢及
優先搭乘防疫車輛;入境後自主防疫期間落實快篩及遵循防疫指引,快篩陽性應儘速就
醫或透過遠距視訊診療,由醫師評估。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 條規定,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入國後3 個工作
日內,雇主應安排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安排者,得於延長三個工
作日內補行辦理。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6 個月、18 個月、30 個月之日前後30
日內則應接受定期健檢。此外,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5 款亦有明定,雇主須依規定安排
所聘僱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違反該規定,將處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提醒雇主
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