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 前移工健檢得彈性延長至8 月底
雇主應於期限內安排逾期6 萬元以上罰鍰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三十日臺北報導】先前受到疫情影響,衛生福利部公告
彈性延長外籍移工健康檢查期限,降低群聚染疫風險。疾病管制署表示,符合條件
且原應於今年6 月30 日前辦理入國、定期及補充健檢的移工,最遲應於8 月31 日以
前辦理,提醒雇主於期限內安排移工至指定醫院完成。
國內COVID-19 疫情自今年5 月4 日起國內每日新增確診數突破3 萬例,其後逐日
增加,並於5 月底達到高峰,直到6 月中下旬後逐步趨緩。為避免移工往返醫院及
工作地而增加感染的可能,衛福部日前公告延長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其應辦健
檢期限在6 月30 日前者,最遲得延長至8月31 日前完成。適用對象為所有藍領移工
及中階技術人力、雙語人員及廚師等。
現行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移工入國後3 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
排至指定醫院接受入國健檢,因疫情關係,目前採取自主健康管理期滿次日起3
個工作日內辦理。此外,移工入國工作滿6個月、18 個月及30 個月之日前後30 日內,
雇主應安排定期健檢。另配合105 年11 月5 日就業服務法修正,取消移工每三年出國
一日規定,移工因轉換或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者,若已超過一年未接
受健康檢查,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 日內,安排至指定醫院辦理補充
健檢。
疾管署補充,應辦入國健檢、定期健檢及補充健檢的移工,辦理期限落在6 月30
日者,均為這次公告延長健檢期限的適用對象。
雇主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5 款「未依規定安排所聘
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規定,處新台幣6 萬元至30 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