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疫情蔓延、勞動部公布在台外勞自動展延在台期限、有關的問答如下:(下)

Q5: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如何才能適用本部110年11月12日勞動發事字第1100518601號函宣布自動延長雇主引進許可效期至111年3月31日的措施?

A5:雇主所持109年3月17日之後所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若已逾效期且效期屆滿日未落在本部先前同意自動延長效期之期間內(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1年3月31日」期間內),將自動延長效期至111年3月31日。
例如:若雇主持有本部109年3月25日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為109年9月25日,因該屆滿日未落在本部先前同意自動延長效期之期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將自動延長至111年3月31日止。或者 雇主持有本部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延長效期屆滿日為110年4月25日,因該屆滿日未落在本部同意自動延
長效期之期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將自動延長至111年3月31日止。

Q6:雇主所持109年3月17日之後所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若已逾效期且效期屆滿日未落在本部同意自動延長效期之期間內,申請引進外國人時要怎麼證明所持該函已經自動延長至111年3月31日,而未失效?

A6:本部已發函請外交部轉知我國駐外館處配合此項措施,並請外館據以核發外國人入國簽證。如仍有任何問題,可致電本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反映,本部將協助解決。

Q7:雇主所持109年3月17日之後所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若已逾效期且效期屆滿日未落在本部同意自動延長效期之期間內,經自動延長至111年3月31日,其許可函效力是否也可適用於國內承接外國人?

A7:可以,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無論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承接 外國人都可以適用。

Q8:請問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若適用110年11月12日勞動發事字第1100518601號函自動延長雇主引進許可效期至111年3月31日的措施,是否仍可適用本部111年3月21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03959號函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

A8:可適用。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若已適用先前自動延長至111年3月31日之措施,仍可適用本部110年12月28日勞動發事字第1100520827號函及111年3月21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03959號函,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至1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