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實施 產業排班可依循三步驟先確定週期及例假、休息 再檢視分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3月28日舉辦上半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外勞法令研習,針對此次大幅修正的勞動基準法以及勞動檢查實務進行說明。一例一休實施後,各行各業面臨排班上的問題,在安排例假日與休息日時,勞工局提出三步驟,首先決定起訖週期,並在每7天一週期中,排定1天休息日及1天例假日,最後注意不得使勞工連續出勤超過6天。
勞工局提醒,週期以每7天為一個單位,起訖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可因跨月而重新起算,如此就不會違反七休二的原則。
在執行勞動檢查時,勞工局會建議事業單位明確訂出哪一天是休息日、哪一天是例假日,但絕大多數企業都會認為缺乏彈性,因此在班表上不會呈現這些資訊。勞工局說明,仍會輔導企業明確訂出,而勞檢最直接的判斷方式,就是先看放假天數是否足夠,再看天數分配有無違法,但不同假別會有不同計薪方式,如勞工有出勤,雇主又未進行完整的協商程序,就可能因此產生勞資爭議。
依規定,例假即休息日並非得由雇主「任意」調整,如勞僱任一方認為有調整必要,必須經過協商合意才能變更,且仍應遵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的原則。
去年底勞動部發布函釋,針對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事業單位如於週期內安排休息日且確實未使勞工出勤,亦符合法令規範,即讓休息日同樣有連續出勤的「阻斷效果」,使企業排班更有彈性。
但勞工局特別提醒,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本質上均為工作日,只是賦予勞工免於出勤權利,因此與休息日不同,不具有相同的阻斷效果。因此事業單位在排班時,其順序應先確定例假日、休息日,最後才是國定假日。
部分仲介業者會協助雇主代算事業類外勞的薪資,勞工局說明,檢查時發現外勞當月的加班時數統一都是46小時,剛好符合法令規定,但計算時並非只算平日8小時以後的加班費,休息日出勤時數,也應計入勞基法第32條每月延長工時總數46小時中。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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