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印尼籍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
查」,自即日生效

一、印尼籍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附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症狀問診結果表;症狀問診至少包括發燒、腹痛、腹瀉等症狀;出現前述症狀者,得不予核發入國簽證。


二、印尼籍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於辦理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糞便檢查)及症狀問診;發燒者加驗血液培養。印尼籍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境內聘僱健康檢查,自即日起得免辦理前開檢查(驗)及症狀問診。


三、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結果參考格式如附件;本項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四、本部111年5月6日衛授疾字第1112100226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