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勞動條3字第1110140959號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有關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於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三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