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準則公告 8/29生效配合原外國人專長同行業雇主優先承接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廿七日臺北報導】外界紛爭已久的「洗工」問題,勞動部27日公告修正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準則,自29日起轉換規定須同行業雇主優先承接,若經一定時間在同一公立就服機構無同行業雇主登記承接,才可以跨行業轉換,若移工一直拒絕同行業雇主承接,將只能一直留在第一、二順位,若轉換期屆滿就遣返回母國,除非在一定期間內無同行業雇主承接,才可由下一順位跨業別雇主承接。 勞動部110年8月27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22條附表2,8月29日正式生效。 勞動部指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外國人引進人數大幅減少,實務上部分外國人以怠工要求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或要求雇主提高薪資,以嚴重影響雇主權益。基於保障雇主及外國人權益,並使接續聘僱順位配合外國人原從事業別專長,以落實外國人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接續聘僱。 勞動部說明,外國人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原則禁止轉換雇主。但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時,如不願意期滿續聘者,得由雇主申請期滿轉換,即可自行選擇新雇主及跨業轉換工作。 外國人來臺工作前需於其母國進行訓練,並於申請入國簽證時,檢附專長證明文件,來臺之外國人已具備原從事工作類別之專長,為使該外國人於工作領域得以發揮專長,基於明確性原則及穩定勞資關係,修正第7條第一項增列第一款及第二款(持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招募許可函,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以及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於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優先接續聘僱順位,現行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則順延為第三款至第五款。 勞動部表示,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除非同行業第一、第二順位無雇主承接;抑或是遭受性侵害、性騷擾、 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才准予跨行業轉換雇主或工作。 為兼顧雇主用人需求及外國人工作權益,並落實外國人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接續聘僱政策,勞動部指出,新增第10條第七項規定,明定外國人應於一定期間內,由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優先接續聘僱,外國人仍得依據其意願自行選擇新雇主,倘若於規定之期間內,均無同一工作類別之新雇主登記接續聘僱該外國人時,外國人始得由其他工作類別之新雇主接續聘僱。 據了解,上述規定「一定時間」,勞動部最快下周會以令釋公告,由於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求才登記,並等待14日至21日招募本國勞工期間,考量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亦有資訊揭露需要,預計一定期間將以14日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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