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外籍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暫行措施的適用對象為何?

雇主依勞動部104年10月12日令釋申請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期間適用對象如下(不符合暫行措施適用對象者,請跳至五):
(一) 所聘看護工原核發聘僱許可累計期間已屆12年,且本次核發聘僱期間不足3年。
(二) 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之發文日於104年10月9日前,且聘僱許可屆滿日為105年2月9日前。
【符合適用對象案例】
雇主在104年6月1日聘僱家庭看護工,因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已達12年,原聘僱期間僅核發至105年2月9日,屬暫行措施適用範圍。(原聘僱起日早於104年10月9日、聘僱末日未逾105年2月9日、原聘僱期間累計已達12年)
【不符適用對象案例】
(一) 家庭看護工聘僱起日或屆期日逾令釋期間:
1. 家庭看護工聘僱起日在104年10月9日後。(如104年10月13日)
2. 家庭看護工聘僱屆滿日在105年2月9日後。(如105年3月8日)
(二) 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未滿12年:
如家庭看護工累計核發聘僱之工作期間僅10年,則非本次令釋適用範圍。
(三) 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已滿12年,且本次聘僱期間為足3年之聘期:
如家庭看護工累計核發聘僱之工作期間滿12年,但本次核發聘僱許可聘期已達單次最長3年,則非本次令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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