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春節連放10 天企業欲比照
勞動部提醒應依勞基法彈性工時規定辦理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十二日臺北報導】歲末年終之際,民間企業多已著手規劃
112 年度的行事曆,勞動部提醒,企業若想比照政府機關春節排10 天連假,需經過工會或
勞資會議同意後,調整休息日與工作日,採8 週彈性工時的規定,將1 月7 日與1 月20
日對調、2 月4 日與1 月27 日對調。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考量到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
出勤之情形,早在105 年即公告,凡是要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可以
運用《勞動基準法》第30 條第3 項「8 週彈性工時」規定,於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後,將週期內之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跟進實施,以形成連假。
黃維琛說明,以112 年春節連假為例,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
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為比照政府行政機關出勤,以便形成10 天連假,可以透
過8 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1 月7 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 月20 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2 月
4 日之原定休息日再與1 月27 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
至於1 月21 日(週六)除夕與1 月22 日(週日)大年初一,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
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 月25 日及1 月26 日。
黃維琛進一步表示,僱用勞工人數在3 人(含)以下的微型事業單位,如有比照調整
的必要,另可依照勞動部日前放寬的解釋,與勞工直接達成調整的合意,即可實施,若
雇用人數4 人以上則須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
勞動部強調,政府行政機關於112 年間有多次的調移放假,雇主如欲比照辦理,需與
勞工妥為協商溝通。勞資間如有所爭議,勞工可就近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
處,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