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最高可罰150萬元依新舊制計算不同終止契約30日內發給

實務上常有雇主不諳法令,資遣勞工後未給付資遣費、誤算資遣費數額、未於終止勞動契約30 日內發給,或是誤以為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不須給付資遣費而被申訴,或於勞動檢查中發現違法。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資遣費計算標準,會因勞工年資屬舊制、新制或保留舊制而有不同,而雇主如未依規定給付,可處最高150萬元罰鍰。

勞工局說明,94年7月1日以前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的勞工,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新制),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至於勞工在94 年7 月1 日以前到職,而選擇新制(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依前開新舊制資遣費計算標準分段計算後,再合計發給。

勞工局提醒,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給付,如未於期限內依法全額給付,舊制依勞基法第78條、新制及保留舊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1條規定,可裁處30萬至150萬罰鍰。

勞動部也已建置線上系統(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提供勞資雙方計算資遣費金額。

勞工局提醒,勞雇雙方如於勞動契約中有試用期的約定,雇主認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而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籲請事業單位遵守法令,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