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政府彈性連假 企業可移假補班勞動部提醒雇主 須事先勞資協商同意

228連假即將到來,勞動部提醒,欲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可適用「8週彈性工時」規定比照辦理;不過,一定要先經由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施行。
行政機關為因應彈性放假,106年有3個週六要補班,包括106年2月18日(六)調整上班,106年6月3日(六)調整上班,106年9月30日(六)調整上班。
勞動部建議,每年遇國定假日彈性挪移補班時間,所有行業都可透過八週彈性工時實施一日換一日,以達成連假,為了省下每次遇到連假都要經由勞資協商的程序,雇主可以依照政府機關的日曆,一次取得勞工當年中所有連假的挪移同意。
根據人事行政總處發布106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06年有6個連假,包含元旦、春節、228和平紀念、清明節、端午節、國慶日等連假。至於勞工則享有7個連假。
106年連續假期除元旦與春節外,106年2月25日到28日,有4天228連假;106年4月1日到4日,有4天清明節連假;106年5月27日到30日,有4天端午節連假;106年10月7日到10日,有4天國慶日連假。
至於106年4月29日到5月1日,勞工也有3天勞動節連假,但並不包含公務員。
勞動部指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通常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依規定,必須採行「8週彈性工時」,始得為之。
因此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依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原則,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勞動部已於105年01月21日發函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的解釋令,雇主與事業單位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行事曆休假,透過「工作日」與「休息日」彼此的調移,來形成連續休假的結果。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如欲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仍應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始得調整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至於「五一勞動節」雖行政機關未放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仍應依法放假;遇有例假或休息日者,應予補休。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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