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薪日應主動提供薪資單 違者處罰鍰薪資單不限型式勞動部提供3種範例參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十八日臺北報導】勞動部強調,雇主在發薪日記得也要提供勞工薪資單,針對雇主沒主動提供薪資單,或沒有每個月提供,抑或讓勞工由公司內部網路查看但未能列印等情形,都是不符合規定,將會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根據統計,110年有297件違規,多是屬於小型企業。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俗稱薪資單、薪資明細、薪水條等給勞工,不過該規定自105年修正施行以來,仍有部分民眾表示,「老闆沒有給薪資單」、「薪資條不清楚,不知道薪資怎麼計算的,也不知道扣了什麼錢」、「薪資單要申請核可才給」。

黃維琛說明,提供薪資單目的是為了使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並使勞工得以掌握關於工資的完整資訊,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內容,應包括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以及實際發給之金額,扣除項目如勞保費、健保費、就保費與勞退金自提等。

他進一步指出,雇主提供薪資單的型式不限於紙本,也可以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等,或是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可以列印的資料。因此,事業單位如規定勞工須經過「申請核可」後才能取得薪資單,或是讓勞工「簽名確認就收回」,都不符合規定。

黃維琛提醒,雇主依法應置備工資清冊,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未休假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置備的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書面通知勞工,建議雇主亦可一併記載於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發給勞工。 黃維琛說,勞動部官網有提供3種「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參考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206/28210/30369/ ),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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