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可繼續聘僱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

說明:
雇主李四於三年前引進了一名外籍看護工阿蒂,當所聘僱之外籍勞工許可期限屆滿後,李四沒有為阿蒂辦理出國手續使其出國,留下阿蒂繼續工作,直到被查獲時,已經逾期了一個多月。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1款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57條第1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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