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後3日內要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入國通報時,需檢附那些相關資料?

雇主經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應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後3日內,檢附「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或「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外國人名冊」兩份、「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時另行檢附)通知勞工局,勞工局於受理前項文件符合者,即核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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