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人企業採變更加班時數等彈性措施勞動部提醒應由總公司向所在地備查

針對30人以上的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時,勞動部提醒,應在彈性措施前一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企業如果成立有分公司,不論是全公司一體實施或僅有分公司實施,也是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3月1日實施,其新增規定,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可放寬至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7休1例假可挪移、輪班間隔11小時、加班時數換補休與特休假可遞延等,其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公告後的行業,例假7休1可挪移,形同最長可連續上班12天不違法;輪班間隔可從11小時縮短至8小時,上述行業經勞動部公告後,企業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30人以上企業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才會生效。
勞動部指出,已於官網首頁併就「加班彈性調整」、「休息時間例外調整」、及「例假(7休1)例外調整」建置「線上備查系統」,事業單位依新修正規定須報備查(即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始完備法定程序者,可利用該「線上備查系統」(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填報備查,比書面報送更為便捷。
勞動部表示,僱用勞工30人以上企業,如實施彈性措施,最遲在前1日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
勞動部提醒,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以同一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公司的僱用人數在內。企業如果成立有分公司,不論是全公司一體實施或僅有分公司實施,也是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在總公司辦理備查時註明是分公司實施即可,由於已建置「線上備查系統」,在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要檢查時,可查詢即可一目了然知道該公司實施狀況。
勞動部說,30人以上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之彈性措施時,若未報備查,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違反各該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第34條第3項、第36條5項規定)處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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