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起移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體溫量測之強制性規範

各場所(域)可視其營業/服務性質及需要,自行決定健康監測之方式

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視目前所訂之COVID-19相關防疫指引, 倘有規範於入口處應設置體溫量測,請檢視評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