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聘滿前2-4個月 協議續聘或轉出勞動部籲雇主按期間申請 以免違法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取消外勞3年聘僱期滿出國1日規定,於105年11月5日生效,其中期滿續聘過渡期令釋將在106年1月4日截止,勞動部提醒,自106年1月5日後,雇主如與外勞合意期滿繼續聘僱,應於外勞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事宜;針對即將期滿的外勞,勞動部呼籲雇主與仲介及早協議外勞是否願意續聘、轉換,抑或是期滿就返國,以免耽誤申請,影響雇主與外勞權益。
期滿續聘案件超過萬件
期滿轉換僅有5百餘件
勞動部表示,針對雇主未在期間內申請應如何處置?是否有罰鍰並扣配額等,目前在正簽核處理原則,近期會公告。
至於外勞原先想回國,但在聘雇期滿前1個月迴轉心意,同意原雇主續聘,勞動部指出,將會以個案處理,要求雇主與外勞敘明原由,原則上還是會同意雇主期滿續聘原外勞;另外,外勞聘雇期滿前,雇主不願續聘、外勞也表達不願回國,雇主應在外勞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轉換事宜,若是雇主不作為影響外勞期滿轉出時間,勞動部指出,雇主恐違法並會影響配額。
根據統計,截止12月27日,申請期滿續聘案件有1萬1,560件,家庭類5,513件、產業類6,047件。申請期滿轉換案件則有549件,家庭類148件、產業類401件;其件簡化,雇主及外勞無須再檢附重新簽具之工資切結書,故地方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應以最近一次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中118件已有新雇主申請接續聘雇,50件是家庭類、68件是產業類。
勞動部說明,為使雇主及外勞於修法後即得免出國續留臺工作,特以令釋方式提供彈性申請期滿續聘期間,如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起屆滿,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名外勞的需要,經與外勞合意繼續聘僱後,得於106年1月4日前檢送申請文件,辦理期滿續聘許可。自明(106)年1月5日起,雇主欲辦理外勞期滿續聘作業,其申請時間應依規定於勞工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向勞動部辦理,逾期恐影響雇主及勞工權益。
期滿續聘常忘繳審查費
勞雇忘記簽續聘同意書
勞動部舉例說明,即雇主所聘僱之勞工如係於106年3月4日以前聘僱屆滿者,若經勞雇雙方合意將續留臺工作,均應於106年1月4日前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
勞動部提醒,目前受理期滿續聘申請案件,雇主最常忘記繳交文件審查費及簽署勞雇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為利申請作業順行,並確保勞雇雙方意思表示,請雇主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繕,方得保障雇主及外勞工作權益。
勞動部再次提醒,期滿續聘過渡條款期限僅至106年1月4日止,106年1月5日起應於外籍勞工聘僱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辦理,如雇主及外勞願意期滿繼續聘僱者,請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此外,原雇主申請期滿續聘時,基於文驗證之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不可有不利於外勞的變更。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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